賀成交!已售出!投資A件$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建地A225
1521萬元
- 路 面:
20米以上
土地特色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為建地,還地於民,解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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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元
嵐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計畫緣起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係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 25 年 都市發展需要,選擇適當地點預先劃設供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機關及體育 場等公共使用之土地。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行政院 81 年已有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 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惟民國 81 年以前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 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 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 保留地約 2 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 7 兆餘元,實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並造成政 府巨大之潛藏債務。 監察院於 102 年 5 月 9 日通過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 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 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 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營建署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 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擬具「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請詳附錄),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 地專案通盤檢討。 爰此,臺中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及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等規定,辦理全市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藉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長期未取得之問題,以維人民之權益。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
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已無需求者,應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建築用地;其中倘變更面積未達 1 公頃,毋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得依毗鄰分區逕予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或配合變更為其他都市發展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範圍併同周邊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